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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12/21 18: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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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某在网络平台购买“乌梢蛇佛手胶囊”,服用后感觉身体不适,于是将经销商诉至法院,要求退货款并十倍赔偿。7月15日,枣阳市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盘某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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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年11月28日和12月3日,枣阳的盘某先后在京东购物平台向江西九江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所经营的网店购买了“乌梢蛇佛手胶囊”共计30盒,并支付货款.20元。盘某收到上述产品并服用后,感觉胃不舒服,于是上网查询相关工商登记信息,发现生产该食品的公司营业执照已于年12月28日被吊销,该食品批号于年6月1日之后被河南省卫生厅全部清理。

盘某感觉受骗后,立即联系经销商,并报警。双方经沟通无果后,盘某遂诉至枣阳市人民法院,要求经销商退货款.20元,并支付十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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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枣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盘某在被告九江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的网店购买产品,双方即形成网络购物合同关系。被告作为销售者,负有保证销售产品来源安全的义务,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进货时应尽到严格的审查义务,查验生产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等,以确保所销售的食品达到法律规定的安全标准。然涉案产品载明的食品批号已作废,生产厂家已注销。同时,还在涉案产品外包装夸大宣传,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该产品具有药品功效,被告对此未尽审查义务,其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退一赔十的民事赔偿责任。

据此,枣阳法院一审判决九江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退还盘某涉案货款.20元,并支付10倍赔偿金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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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食品安全事关民生。为净化市场环境,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了“十倍赔偿”这一惩罚性赔偿条款,即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本案中,被告销售的“乌梢蛇佛手胶囊”外包装广告宣称:药食同源、良药济世、造良心药放心药、振兴民族中医药、研制世界上疗效最好的药,造福人类。当天见效疗效无声胜有声,流传百年满意率达95%以上,药真料精再现药食同源之神效。适宜人群为“风湿、类风湿、颈椎病、肩周炎、关节炎、强直性脊椎炎、腰椎间盘突出”等内容,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第七十三条“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七十八条“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之规定。同时,涉案胶囊批号已被废止,且生产厂家已注销,故该胶囊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对保健食品有关安全的规定。

因此,被告销售的胶囊从其进货途径、外包装以及成分均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应当承担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责任。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注重保健养生,类似于本案“胶囊”这类的保健品被很多商家大肆鼓吹宣传,甚至打出“小胶囊治百病”的旗号,吸引了不少消费者跟风购买。

为此,法官提醒销售者,保健食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和安全性的断言和保证,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替代药物。同时,也提醒消费者,要提高判断能力和选择能力,购买相关产品时,既要考察产品及商家的可靠性,也要做好交易证据的采集与保存,以便权益受到损害时,能够通过合法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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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保健品夸大治疗功效经销商被判退一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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